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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医教改革12项措施关乎医师,传统师承参加研究生复试可加分!

各有关市教育局,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广西中医学校:

现将《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广西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广西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政策通知6

一、强化中医药学科专业建设。夯实中医药类专业主体地位,调整优化中医药院校学科专业布局,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做大中医药主干专业,特色发展壮医专业。建设2—3个中医药类国家级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左右自治区级中医药本科专业。布局服务生命全周期的中医药专业。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强化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学科建设。支持广西中医药大学建设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博士学位授权点。鼓励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中医院校与其他高校联合试点培养九年制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持续支持广西中医药类“学科”建设。原则上五年内完成第一轮中医学专业认证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二、推进中医药课程教材体系改革。优化中医药类专业培养方案。探索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本科中医类专业课程体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推进思政课程与中医药人文的融合。提高中医学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改革中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相关课程,加强中药鉴定学、中药炮制学、临床中药学和中药药理学等课程教学,开设壮瑶药等特色课程。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逐步实现本科中医类专业学生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全覆盖,纳入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和规范化培训考核体系。建设一批中医药类课程,编写推广一批体现学科特色优势的中医药壮医药教材。(牵头单位: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中医药局)

三、改革早跟师、早临床教学模式和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明确师承指导教师和跟师学习时间,实施桂派杏林医学生培养项目。强化见习、实习过程管理,制定规范,严格考核,确保见习、实习质量。推动中医学“5+3”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向师承门诊教学方面改革,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举办中医药教育高校的附属医院应设置覆盖主要临床科室的教学门诊。将名老中医药专家参与在校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带教、授课纳入其学术传承工作室和流派工作室建设成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支持中医药院校邀请民族医药特长专业人员为在校生开展讲座和临床带教。(牵头单位: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中医药局)

四、改革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及师资建设,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探索“西学中”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新模式,鼓励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从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增加课程学时,将中医药科室轮转纳入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应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五、大力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支持建设若干个高水平中医药专业(群)。打造区内外有影响的中医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技术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培养和培训养老保健、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等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员,培养中医护理专业人员,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各有关职业院校,自治区中医药局)

六、探索招生方式改革。多措并举吸引优质生源报考中医学类专业。改革职业院校招生机制,从2021年起,科学调整中职中医专业招生规模。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对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的选拔培养,探索招收有中医家学(传)渊源的学生,建立师承实验班,将中医药传统文化、中医和壮瑶医药特色技能等纳入研究生复试考核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合理确定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招生计划,逐步增加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招生计划,扩大中医专业专科(高职)升本的规模,通过加大招生宣传逐步提高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生源质量。适度扩大中医(全科医学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七、推进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按照国家新标准重新开展临床教学基地认定审核工作,加强动态管理,规范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认定和管理,强化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健全附属医院教研室等教学组织机构,形成稳定的中医临床教学体制和机制。开展中医临床教学基地能力建设,建设3—5个自治区级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择优建设成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将有专科发展优势、民族医药特色明显、教学能力较强的中医临床科室,以及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科、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纳入中医临床教学体系,提升基地临床教学综合能力,打造一批高水平现代化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八、强化中医药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广西中医药大学加大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力度,创建国家中医药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定期对相关院校各层次中医药师资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支持国家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加大中医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实施卓越中医药师资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教学专业师资和优秀教学团队。加强中青年教师中医临床实践能力培养,逐步提高举办中医药教育高校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强中医药基础课程教师、经典课程教师、临床教师、师承导师培养。健全师资授课、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将授课、带教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凭据。(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九、深化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改革。以培养中医思维和强化中医临床技能为重点,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科学规划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布局,加强基地建设,建设自治区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中心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发挥基地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强基地日常管理评估,建立基地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结业考核、年度业务水平测试、基地评估等结果的运用。具有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应按照规定接受符合条件的师承教育继承人和毕业后教育途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健全和完善中医药医务人员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体系,提升突发新发传染病控制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结果应用考核。(牵头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各有关高等学校)

十、加强中医药教育质量评价。充分发挥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导向作用,突出中医思维、中医临床技能考核评价。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专业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以及院校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承担中医药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质量评估与专业认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者取消相关专业招生(收)资格。探索建立毕业生满意度调查和毕业生社会评价追踪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十一、加大中医药教育支持力度。各级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加大中医药教育支持力度,在人才引进、评奖激励、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中医药院校政策倾斜。持续推进区局共建广西中医药大学,加强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博士点建设、本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师资建设、高水平附属医院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学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共建中医药相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并在国家及区内急需的人才领域予以支持相关专业申报。充分发挥区局共建大学的示范作用,给予更加开放的政策支持,在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特色人才培养、医疗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优势特色,力争建设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区域示范性大学。增加广西中医药专业东盟留学生奖学金名额。(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中医药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十二、加强政策组织保障。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中医药教育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保障、工作指导和质量监控,建立中医药教育与人才需求的供需平衡机制。加大中医药教育支持力度,在人才引进、评奖激励、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承担中医药教育单位政策倾斜。各级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统筹协调,将教育改革纳入中医药壮瑶医药综合改革试点重点评价内容,扎实推进中医药教育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中医药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中医药教育服务健康广西建设、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基础性重要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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