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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相信很多人都比较感兴趣,医学教育网编辑特撰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复审和组织考核,以及对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跟师学习期间,坚持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广泛学习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经典著作和本专业学科专著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方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师承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从事医术实践期间,在坚持临床实践的同时加强理论学习,在广泛学习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本专业学科专著、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及以上,且注册在本市五年及以上,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十年执业过程中未发生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三)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超过两名。

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本市五年以上;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身体健康,每周临床工作时间满足带教要求;

(四)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十年执业过程中未发生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五)不能作为其带教学员的推荐医师;

(六)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指导老师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最多不超过1次,且专业方向保持一致,并经原指导老师同意。对中途暂停跟师或更换指导老师的,师承时间经指导老师同意后,可按实际跟师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指导老师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合同》(以下简称“《跟师学习合同》”);中途更换指导老师的,应当另行签订《跟师学习合同》。合同需经本市区域范围内具备资质的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确认之日起计算。《跟师学习合同》需在公证后一个月内向其长期临床学习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指导医师相关要求参照第十条。

第十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须与指导老师(或指导医师)以及临床学习(或实践)所在医疗机构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临床实践协议书》(以下简称“《临床实践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协议需在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学习或实践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本人最高学历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考核申请所在区出具或认可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七)《跟师学习合同》;

(八)跟师学习记录和考勤表各1份;

(九)典型医案每年不少于40份;

(十)中医基础理论或与师承内容相关的专科书籍读书心得每年不少于20篇;

(十一)指导老师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结论。

第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六)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医医术实践记录;

(三)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六)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临床实践协议书》;

(三)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记录和考勤表各1份;

(四)典型医案每年不少于40份;

(五)中医基础理论、与其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相关的专科书籍读书心得每年不少于20篇;

(六)至少十名患者(来源于典型医案)的推荐证明。

第十九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者资格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者名单及材料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复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二十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委员会和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结果鉴定,考核专家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二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和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五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七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考核专家现场评议的考核结果,由考核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合格人员开展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培训情况等纳入医师定期考核范围。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三十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纳入上海市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架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考务管理工作,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和考核方案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不得从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社会机构培训。

第三十三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并可根据考核需要增设一名中药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的发证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经本市考核合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来沪执业的,需经本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跨省来沪执业的执业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生使用虚假材料、冒名替考、贿赂考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考核工作人员及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泄题泄密、谋求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推荐医师、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以及多年医术实践人员的指导医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将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计入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档案,相应周期医师考核结果按不合格档次确定,且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医师和推荐医师。

第四十条相关医疗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和考核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将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今后不得再次作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强化中医(专长)医师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医(专长)医师培训纳入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体系,并参照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纳入本市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港澳台人员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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