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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及辖区医护人员:
根据《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召开电子化注册工作暨培训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国卫医疗机构便函〔2020〕493号)要求,请符合生成条件的各相关医疗机构及辖区医护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领电子证照。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无法申领医疗机构电子证照,要尽快办理校验等相关业务,以便符合条件申领。医师、护士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可依照权限通过个人端、机构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样有效。
如遇困难需要技术支持的,请与北京民科全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技术部门联系解决。电话:010-62197928(工作日9:00-12:00,13:00-17:30),或关注“民科微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遇到个人资格信息问题,请与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确认。确保电子证照申领工作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国家医疗机构电子证照样式参考图片
国家医疗机构电子证照申领时间及申领条件是什么
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电子证照机构信息维护(含不在有效期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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