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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假药与劣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
(3)超过有效期;
(4)被污染的药品;
(5)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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