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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全文

日前,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卫科教秘〔2015〕183号),组织制定了《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和《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卫科教秘〔2015〕183号),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效衔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皖高校2014年起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研究生”)、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取得安徽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具有高等医学院校普通全日制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专硕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具备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应(历)届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且研究生所选学专业的执业类别必须与已取得或具备报考资格的执业类别一致。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报考专硕研究生的,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专硕研究生并轨身份再度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安徽省教育厅和卫生计生委共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相关业务部门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医院的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各相关学位授予单位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专业容量,完成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任务情况,合理制定专硕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向省教育厅报送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名单时须同时抄送省卫生计生委。

第六条具有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从招生录取、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具体规定。要加强对培训基地医院指导,在专业学位专硕研究生导师评审中给予培训基地医院适当倾斜,与培训基地医院共同开展专硕研究生培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专硕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培训基地医院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其待遇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医院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专硕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分别负责学位论文指导和临床带教工作。培训基地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专硕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三章教育培养

第八条专硕研究生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

第九条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英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应涵盖人文素养、临床科研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类别课程,具体课程要根据专硕研究生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设置,满足学位授予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课程内容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6学分,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1学分。其中,政治理论课3学分、英语2学分。

学位课程可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和临床专业理论学习相结合,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开展教学。

第十条临床能力训练在国家认定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进行,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学位授予单位认定其临床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专硕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方法,参加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会、专题讲座、小讲课等教学工作,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和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具备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专硕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要求分别按相应专硕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申请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申请专业应为所培训专业及其二级学科。有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意向的人员,自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起,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研究生培养管理。申请学位年限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自行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承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同类理论课程和临床能力训练考核结果,同类课程准予免修。培训对象应在所培训专业的二级学科选择意向性导师,经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同意后,参照专硕研究生培养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临床科研能力训练和学位论文。

第四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专硕研究生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具备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条件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各项学习内容等要求;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相应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4.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具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条件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申请硕士专业学位,需承担申请学位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由学位授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批准。

第五章专硕研究生分流机制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制订分流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1.第二学年内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退出专硕研究生的培养。可根据学生意愿,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2.在规定的3年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具体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自行规定。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补贴。

3.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全文内容,包含6章节19条内容,本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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