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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通知

通知!海南省发布了2017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通知,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本次报名时间为:10月23-31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医学院,委直属各单位,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工作安排,我委定于近期开展全省住培招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工作组织

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二、招收对象及条件

招收对象主要为具有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目前正在或拟在我省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学员类型分为单位学员和社会学员两类。

单位学员是指已被用人单位招录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学员,包括培训基地本单位学员和其他医疗机构委培学员。

社会学员是指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招收,学员接受培训后自主择业。

三、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培训基地分为国家认定住培基地和省级住培基地,具体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名单详见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hnrct.haoyisheng.com)“报名事项”栏目。国家认定住培基地招收本单位、委培学员和社会学员进行培训;省级培训基地原则上不安排招收委培学员和社会学员,只招收本单位学员进行培训。

四、招收计划

各国家认定住培基地根据我委下达的招收名额制定本基地年度学员招收计划(原则上委培学员与社会学员的招收比例要达到1:1),并于2017年10月20日17:00前报管理中心。各省级培训自行制定本单位学员招收计划,并于10月20日17:00前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于10月22日前将2017年国家认定住培基地和省级住培基地学员招收计划在管理平台“报名事项”栏目公布,并将同步录入志愿填报系统。

五、招收流程

(一)新学员注册(10月23-31日)

学员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新学员注册,并完成报名相关信息填写。

(二)网上填报志愿(11月1日前)

每个学员限报一个专业。报考国家认定住培基地的学员可填报两个国家认定住培基地志愿。省级住培基地的本单位学员拟在本单位接受培训的,只需填报本单位志愿。其中,学员选择的培训专业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并与将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专业一致(详见管理平台“报名事项”栏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职称考试专业衔接参考表》)。培训专业志愿一经填报,即不予更改。网上填报志愿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可电话咨询管理平台开发公司(4008105790)。

(三)资格审核(11月3日前)

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务必于11月3日前将相关报名资料报送至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四)笔试(笔试时间为11月11日,具体考核地点和时间以准考证信息为准,考试学员于11月9日至考前自行登录管理平台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员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住培招收笔试(含研究生学历学员)。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试卷分为临床、口腔、中医三个类别,具体考核内容参考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大纲。

(五)分批录取(11月14日前)

1.国家认定住培基地

优先录取报考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基地的学员,以及所报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的学员。

各专业基地报名人数超过招收计划的,根据学员的笔试成绩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具有临床、中医、口腔类别专业型研究生学历的学员(成绩和学历都相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优先)。未被录取的学员拟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统一调剂。

2.省级住培基地

结合本单位学员的笔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完成国家招收任务基础上,如有招收社会学员需求,报送管理中心汇总,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有招收社会学员意愿的省级住培基地适量调剂招收,将向儿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倾斜。

(六)正式录取(11月20日前)

省卫生计生委对最终录取名单进行挂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

(七)报到参训(11月23-24日)

学员于11月23-24日赴各培训基地报到参训,并与培训基地、学员原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扫描件报管理中心备案。各培训基地于11月28日将学员报到参训情况报管理中心。

六、报名方法和所需材料

(一)各医疗机构组织本单位报名工作,即查验报名学员第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聘用合同,以及执业医师等其他相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同时携带以上证件复印件、学员网络报名表2份(每份均用A4纸张装订),学员学历认证报告(学员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医疗机构同意学员报考参训的函件和本单位学员报名汇总表(附件2,同时提供电子版),并于11月2日前报送至当地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二)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对本地区学员报名表进一步汇总,与学员证件复印件、学员网络报名表1份(另1份自行保留)和学员学历认证报告、医疗机构同意学员报考参训的函件一并于11月3日前报送至管理中心(地址:海口市秀华路34-1号海南省人民医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11楼继续教育部1114室),同时将报名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xhhainan@163.com

(三)委直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请于11月3日前直接将本单位学员报名汇总表和证件复印件、学员网络报名表、学员学历认证报告、医疗机构同意学员报考参训的函件报送至管理中心。

(四)请社会学员于11月2日前自行将报名的相关材料和报名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版)提交至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

七、学员待遇

培训学员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国家认定住培基地学员

培训基地本单位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由培训基地发放,并享有中央财政生活补贴(2万元/年), 不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委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并享有培训基地生活补助(不少于1.2万元/年)、中央财政生活补贴(2万元/年)、省财政生活补助(0.6万元/年)。社会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五项保险和基本工资待遇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并享有中央财政生活补贴(2万元/年)、省财政生活补贴(0.6万元/年)和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性奖金(不少于1.2万元/年)。

(二)省级住培基地学员

省级住培基地本单位学员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培训基地发放,不享受中央和省财政生活补贴。

(三)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学员

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积极协调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组织住院医师报名,并对学员报名资质和证件进行查验。各医疗机构要本着对单位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本单位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报名参训。

(二)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重点组织2012级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填报各国家认定基地的全科、中医全科专业志愿,可填报两个培训基地志愿;并按照我委录取工作安排,按时选送学员参加培训。

(三)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省统一招录。学员凡需接受规范化培训,必须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招收考核,考核合格者即纳入全省住培项目统一管理,以获取今后参加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资格。未经过管理平台报名和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招收考核的学员,各培训基地不得自行录取。

(四)根据《2017年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要点》(琼卫办科教发〔2017〕9号)要求,全省各国家认定住培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与国家公布的24家住培示范基地“结对子”,开展密切合作,并选送本年度招收的未取得住培合格证书的本单位学员赴省外接受住培,外培率应达到50%,外培学员占用我省本年度招收指标,享有中央财政补助。

2018年,我委将从各国家认定住培基地2017年招收的住培学员中选送100名住院医师和30名专科医师(另行遴选)到上海的国家认定住培和专培基地进行规范化培训。有意向参加者可在《2017年住培学员报名汇总表》“备注栏”注明。

(五)鼓励全省各医疗机构选送本单位学员到省外国家认定住培基地进行培训,省财政资金将优先和重点安排对此类学员的生活补助。各医疗机构请于11月3日前将2017年已选送至省外国家认定住培基地培训的学员名单和相关信息报送至管理中心备案。

(六)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培招收工作要求,已招收的在培学员(含培训基地本单位、委培单位、社会学员)不得无故退培并重新报名参加培训。被招收但无故不报到参训或退培的学员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的培训学员(含培训基地本单位、委培单位、社会学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招收的培训学员必须连续参加并完成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暂停培训;申请暂停培训者按无故退培处理,其原有培训经历不保留。

(七)本次学员招收的各项工作动态均将在管理平台上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通知报名学员关注管理平台“报名事项”栏目信息。

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人及电话:麦飞熊,65335569。

省医学学术交流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林海、许林洪,66227291、66236195。

附件下载:全部附件.doc

1.2017年海南省国家认定住培基地招收名额分配表

2.2017年住培学员报名汇总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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