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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之保障措施

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之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费投入坚持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每年按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数量、按标准对基地予以培训补助,并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培训基地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培训对象执业注册管理。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方向应与所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标注的培训专业一致。

第三十九条 培训对象的管理及相关待遇。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人事档案由基地管理或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由基地按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发放生活补助、缴纳保险金,参加保险种类不低于所在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最低标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培训基地在培训对象生活补助里扣除、代缴。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培训期间计算工龄。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参加培训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毕业生择业期延长至5年,在此期间内可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享受培训基地的绩效工资(奖金)及相关补助待遇,培训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原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培训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十条 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用的条件之一。聘用岗位职务应当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标注的培训专业一致。

第四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第四十二条 鼓励具有资质的临床医师承担培训带教工作。培训基地将培训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由基地给予适当培训带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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