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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下载版

《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是吉林省卫生厅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发布的。本办法包含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及附则的五大章节19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可与综合医院联合承担相关专科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应与具备一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作为社区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基地。

第五条培训基地涵盖的专科类别依据卫生部规定的专科目录设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行政要求对辖区的培训基地及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培训专科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甲等专科医院。

二、教学条件

(一)具有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相关辅助科室设备齐全,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

(二)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和基本的临床技能教学培训模型。

(三)有符合培训专科带教师资聘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知识和信息的计算机服务系统。

(五)能够提供培训专科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能够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组织管理

(一)建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由院级领导分管,有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管理,职责明确。

(二)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培训过程管理、日常考核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

第九条承担基层实践基地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能够满足基层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二、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全科医师资质,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基层实践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服从上级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临床培训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条培训专科的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师资构成比例合理,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各培训专科标准细则的要求。

二、培训专科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培训专科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四、组织管理。培训专科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培训实施、考试考核、保障培训质量。培训专科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在主任领导下,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考核出勤情况等。

五、各培训专科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对住院医师医德医风、临床医疗和学习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协助其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规定的培训内容;负责向培训专科主任及管理与考核小组汇报住院医师培训情况。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基地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一)资格申请。以医院为单位,统一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专科。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当以一家医院作为培训主体医院,培训主体医院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协作医院以满足主体医院培训专科不足为需要,不得超过2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和培训专科(包括培训协作医院),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末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形式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吉林省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于每年5月末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

(四)实地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承担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其他机构,依据《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和评审原则,于每年6-7月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培训基地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确定培训基地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专科及其相关专科培训规模。

(五)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

(六)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于每年8月初在省卫生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七)公布。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并于8月末前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网站公布。

(八)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卫生部规定样式统一挂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经评审认定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3年。培训基地应当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是否再认定的结论。

第十四条培训过程管理可通过填写培训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评价、培训专科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集中考核、结业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特别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第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培训基地(包括协作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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