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之培训医院,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培训医院
第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内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每100名在培住院医师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督促培训学科成立科主任负责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履行对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考核和管理职能。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人数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卫生服务需求和培训容量拟定招录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招录工作。
第十条 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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