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之培训与考核,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十一条 培训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及中医全科2个中医学科开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医院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以提高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为主的科室轮转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年限为3年。医学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测评结果,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和指导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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