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之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十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自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市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十九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培训期间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及《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持《上海市居住证》者符合本市规定的居住证转户籍条件后,按现有规定申请办理居转户。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社会共同承担。
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给予必要补助。政府补助要与相应的考核结果挂钩,并建立预拨清算制度。
培训医院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尽可能妥善解决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住宿问题。
鼓励培训医院、教学基地或社会力量设立专门用途的资金,用于优秀住院医师、带教老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但培训对象须完成原劳动暨培训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轮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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