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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2)鉴定人员:有经验的主治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回避制度。
行政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①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②县级: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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