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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是我国医事法的支柱之一,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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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涵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大体系在医药卫生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地位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法规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计划生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医疗服务体系法律法规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医疗保障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药品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体系的执行者最重要就是医师,而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保障体系是为了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体系的。

从上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看,《医师法》是我国医事法的支柱之一,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枢纽”地位。

《医师法》的实施从法律的效力层级分析,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维度。

“向上”,不仅要与卫生健康领域处于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地位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衔接,而且要与民事领域处于基本法地位的《民法典》相衔接。

“平行”,需要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计划生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建立衔接,尤其是要做好《执业医师法》向《医师法》过渡期间的衔接。

“向下”,需要指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大量医药卫生方面的规章、各级规范性文件。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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