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期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疫区专业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和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血吸虫病患者的诊治。
2 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及寄生虫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急性血吸虫病
3.1.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1.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详见附录A)。
3.1.4 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1.1与3.1.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1.4.
3.2 慢性血吸虫病
3.2.1 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
3.2.2 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2.4 无血吸虫病治疗史或治疗3年以上的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未治或治后1年以上的病人血清血吸虫循环抗原阳性(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2.1与3.2.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2.4.
3.3 晚期血吸虫病
3.3.1 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3.3.2 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或结肠肉芽肿表现。
3.3.3 粪检找到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3.4 血清学诊断阳性,标准参见3.2.4.
疑似病例:具备3.3.1与3.3.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3.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3.4.
4 处理
4.1 化疗
4.1.1 个体化疗
详见附录C.
4.1.1.1 急性血吸虫病一般用吡喹酮总剂量120mg/kg(儿童140mg/kg)的6天疗法。
4.1.1.2 慢性血吸虫病一般用吡喹酮40mg/kg一次顿服或1日2次分服。
4.1.1.3 晚期血吸虫病一般可用吡喹酮总剂量60mg/kg,于1至2日内分3~6次服。
4.1.2 群体化疗
4.1.2.1 通过粪检抽样调查,以行政村为单位,凡血吸虫感染率高于20%的地区,不进行病原或血清学检查,对5岁以上、60岁以下当年有疫水接触史而无禁忌症的人群进行普治。普治用吡喹酮40mg/kg顿服或分2次服。
4.1.2.2 对抽样调查感染率在20%以下的流行区,宜进行粪检或血清免疫反应检查,凡符合3.2.3或3.2.4条件之一者,给予吡喹酮40mg/kg治疗。
4.1.2.3 渔、船、牧民及其他频繁接触疫水的人群,不作检查,按上述剂量每年治疗1次,或2次。
4.1.2.4 中、重度流行区的家畜(黄牛、水牛为主)每年化疗一次,宜与人群化疗同步进行。家畜化疗黄牛可用兽用吡喹酮30mg/kg顿服,水牛25mg/kg顿服,猪30mg/kg顿服。
4.1.2.5 化疗时间:在流行区,人群化疗一般可在入冬感染季节结束以后进行。家畜化疗最好与人群化疗同步进行。
4.2 灭螺
4.2.1 对钉螺面积大的流行区,一般宜处理易感地带的钉螺孳生地,以化学灭螺药氯硝柳胺杀螺为主,每年1~2次。辅以必要的、尽可能结合生产的改变钉螺孳生环境的灭螺方法。
4.2.2 对钉螺面积较局限的流行区,以结合生产、水利改变环境为主,辅以药物杀灭。
4.3 防护
在感染性钉螺密度高的地方,特别是江、湖、洲、滩地区,必须做好血吸虫病防护工作。
防护方法根据当地情况酌定。包括用杀尾蚴剂杀灭水中尾蚴、改变耕作方式,或进行防护性灭螺,或用涂肤防蚴剂,以避免或减少人群接触疫水,杀灭或排除水中尾蚴,或阻止尾蚴入侵。如已接触疫水可进行早期治疗。
4.4 安全用水
保护饮用水源,减少或避免人畜粪便污染;挖井或兴建农村自来水;或用加热或药物杀死尾蚴后再使用,以减少或防止尾蚴入侵。
4.5 粪便管理
在查清当地粪便污染水源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卫生建设,制定管理和处理粪便的具体措施,以防止粪便污染水源,杀死粪便中血吸虫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