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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A

  治疗方案(补充件)

  A1 初治传染性肺结核病

  采用以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组合为基础的六个月短程方案。

  A1.1 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每日一次,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一次,四个月。

  A1.2 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每日一次,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一周三次,四个月。

  A1.3 强化期: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隔日服用,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和利福平隔日服用,四个月。

  A2 复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A2.1 因初治不规律而治疗失败的复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或复发病人可采用初治传染性肺结核治疗方案中的1.1方案,采用督导化疗,保证规律用药。6个月疗程结束时痰菌仍未阴转者,继续期可延长二个月。

  A2.2 初治规律治疗失败的复治病人采用八个月化疗方案。

  强化期: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二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六个月。

  A2.3 慢性排菌者(慢性传染源)可根据结核菌药敏试验,选择仍属敏感的主要及备用抗结核药物至少三种合并治疗,疗程以8~10个月为宜。

  A3 主要抗结核药及剂量

  A4 术语说明

  A4.1 初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初治。

  A4.1.1 登记时尚未开始抗结核治疗的新发现或已知病人;

  A4.1.2 用始治方案规则用药未满疗程的病人;

  A4.1.3 不规则化疗未满一个月的病人。

  A4.2 复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治。

  A4.2.1 初治失败的病人;

  A4.2.2 规则用药满疗程后痰菌又复阳的病人;

  A4.2.3 不规则化疗超过一个月的病人;

  A4.2.4 丢失追回的涂阳病人。

  A4.3 慢性排菌者(慢性传染源)

  曾经多次治疗并已反复应用上述主要抗结核药物而痰菌仍持续阳性达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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