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鼠疫是首位烈性传染病,同时它又是自然疫源性疾病。据专家的估计,鼠疫自第三次世界大流行之后,其自然疫源地在全世界的分布面积至今并没有减少。由于它的流行有一定的间歇期,往往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鼠疫是一种古老的疾病,今后不会再对人类构成巨大的威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但历年来世界各有鼠疫疫源地的国家(包括我国,特别是云南)不时发生局部地区的暴发流行。而1994年印度鼠疫大流行更提醒人们,如果忽视了对鼠疫的监测控制,它仍然能给人类造成巨大的危险。
目前,鼠疫能不能在人间造成大流行,首先取决于对首发病例的准确诊断。只有早期确诊早期控制,才不致于使它在人间流行。为此,目前我国急需一个科学的,文字准确的,由国家颁发的,具有法令效力的《鼠疫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七种类型疫源地内由宿主、媒介和其他染疫动物、动物制品感染的,或与鼠疫实验室及其实验用品接触而感染的鼠疫病例,以及由国外鼠疫流行区进入我国的检疫留验病例,确定诊断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鼠疫监测及确定鼠疫动物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78-1995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 15992-1995 鼠疫控制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
3 诊断原则
3.1 患者具有流行病学线索。
3.2 患者除具有鼠疫临床症状和3.1外,必须具有鼠疫细菌学诊断或被动血凝试验(PHA)血清F1抗体诊断阳性结果方可确诊。
4 诊断标准
4.1 流行病学线索
患者发病前10d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接触过鼠疫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及鼠疫病人,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
4.2 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青霉素无效)情况下,病情在24h内迅速恶化并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
4.2.1 急性淋巴结炎,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
4.2.2 出现重度毒血症、休克症候群而无明显淋巴结肿胀。
4.2.3 咳嗽、胸痛、咯痰带血或咳血。
4.2.4 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
4.2.5 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症候群。
4.2.6 皮肤出现剧痛性红色丘疹,其后逐渐隆起,形成血性水泡,周边呈灰黑色,基底坚硬。水泡破溃,创面也呈灰黑色。
4.2.7 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浊浑。
4.3 患者的淋巴结穿刺液、血液、痰液,咽部和眼分泌物以及尸体脏器或管状骨骨骺取材标本,分离到鼠疫菌。
4.4 患者2次(间隔10d)采集血清,用PHA法检测F1抗体呈现4倍以上增长。
5 疑似病例
具备4.1加4.2中任一项。
6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4.3或4.4.
7 隐性感染者
有鼠疫流行病学线索,没有明显的鼠疫临床表现,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有PHA检测其血清出现1∶40以上F1抗体滴度者。
8 追溯诊断病例
在有过鼠疫流行病学线索的人群中,曾出现过鼠疫临床表现,没接种过鼠疫菌苗,其血清经PHA检测出现1∶40以上F1抗体滴度者。
9 病型
9.1 确诊鼠疫病例,有4.2.1临床表现者,为腺型鼠疫。
9.2 确诊鼠疫病例,有4.2.2临床表现者,为败血型鼠疫。
9.3 确诊鼠疫病例,有4.2.3临床表现者,为肺型鼠疫。
9.4 确诊鼠疫病例,有4.2.4临床表现者,为眼型鼠疫。
9.5 确诊鼠疫病例,有4.2.5临床表现者,为肠型鼠疫。
9.6 确诊鼠疫病例,有4.2.6临床表现者,为皮肤型鼠疫。
9.7 确诊鼠疫病例,有4.2.7临床表现者,为脑膜炎型鼠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