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群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的诊断和疫区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卫生防疫机构。
2 术语
皮肤过敏试验:
受布氏菌感染后,再受到布氏菌过敏原刺激,皮肤出现的迟发型过敏反应。
布病疫区:
凡有新病人发生,或有疫畜检出的自然村(屯)或畜牧场(队)均视为布病疫区。
检疫:
用特异性的血清学,皮肤试验,分离细菌等方法对人畜布病的检查。
淘汰:
对查出的阳性畜进行屠宰处理。
3 布病诊断
布病是一种严重地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染疫的家畜是人和畜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
3.1 流行病学:发病前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布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的居民,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者。
3.2 临床表现: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肌肉和关节酸疼,乏力,兼或肝、脾、淋巴结和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
3.3 实验室检查:布病玻片或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肤过敏试验后24、48h分别观察1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0cm×2.0cm及以上(或4.0cm(上标始)2(上标终)以上)。
3.4 分离细菌: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中分离到布氏菌。
3.5 血清学检查:标准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滴度虽达1∶100及以上,过2~4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或用补体结合试验(CFT)检查,CFT滴度1∶10及以上;抗人免疫球蛋白实验(Coomb's)滴度1∶400及以上。
疑似病例:具备3.1、3.2和3.3者。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4或3.5中任何一种方法阳性者。
4 疫区处理原则
4.1 核实诊断:对确诊的病人应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核实诊断。
4.2 检疫和淘汰处理疫畜:对疫区内全部羊,牛和猪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检疫,检疫后1个月再检一次。凡检出的阳性家畜均应立即屠宰(或隔离饲养)。至少在一年内停止向外调运牛、羊、猪。畜产品均应在原地存放和消毒,暂不外运。
4.3 消毒:被病畜的流产物污染的场地、用具、圈舍及尚未食用的奶制品均应进行消毒处理。
4.4 免疫:经两次检疫呈阴性反应的家畜,以及疫区周围村受威害的畜群,应连续3年以畜用菌苗进行免疫,每年免疫覆盖率不应低于90%。
4.5 临床监测及治疗:对疫区内接触家畜及畜产品的人员进行血清学及皮肤过敏试验,查明人群感染情况,凡确诊的病人均应进行系统治疗。
4.6 宣传教育:对疫区的居民及职业人群进行布病的危害、临床表现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7 疫区处理效果验证:在疫区处理后的第二年始,连续三年对疫区及疫区周围地区进行验证,验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布病疫区控制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