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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E

  附录E

  麻风病的防治指标和评价指标(补充件)

  E1 麻风防治指标(以市、县为单位)

  我国幅员广大,而麻风病又分布不均,故我国麻风病防治指标是以县(市)为单位而制定的。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决议在本世纪末消除麻风病是以国家为单位,指标是各国在本世纪末把麻风病的患病率降至<1/10000.

  E2 麻风病防治的评价指标(以省或县为单位)

  WHO在1991年6月17~21日雅加达麻风流行病学会议上,建议各国采用下表报告年度麻风各项基本指标:

  根据WHO1988 TRS768,MB36个月内完成24个月,PB9个月内完成6个月MDT疗程,即不计入患病率。

  可将MB,PB分开计算:PB 6个月疗程,9个月内完成,除去外迁及死亡的人数;

  MB 24月疗程,36个月内完成,除去外迁及死亡的人数。

  E2.5 新发现病人中

  E2.6 拒绝治疗(未服MDT)MB,PB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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