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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疗本草[卷中]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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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中]兔

  (一)肝:主明目,和决明子作丸服之。〔嘉〕(二)又,主丹石人上冲眼暗不见物,可生食之,一如服羊子肝法。〔嘉〕(三)兔头骨并同肉:味酸。〔证〕(四)谨按:八月至十月,其肉酒炙吃,与丹石人甚相宜。注:以性冷故也。大都绝人血脉,损房事,令人痿黄。〔嘉·证〕(五)肉:不宜与姜、橘同食之,令人卒患心痛,不可治也。〔证〕(六)又,兔死而眼合者,食之杀人。二月食之伤神。〔证〕(七)又,兔与生姜同食,成霍乱。〔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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