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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修改国际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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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缺陷是范围较窄(3种疾病)、依赖各国的官方通报和缺乏遏制疾病国际传播的正式国际协调机制,这正是对其修改的原因。

  最近数十年来,跨国旅行和贸易增加,而通讯技术发展急遽。目前,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多种渠道快速传播各种消息。在对新出现和重新出现的传染病公共卫生控制方面,遇到了新的挑战。

  《国际卫生条例(1969)》仅针对3种疾病(霍乱、鼠疫和黄热病),因此无力应对由于20世纪最后25年中旅行和贸易增长而日趋增加的各种公共卫生风险。

  此外,一些国家不愿意立即报告疾病的暴发,因担心旅行和贸易受到无根据的不利限制。需要找到一种办法来增加各国对报告严重和/或不寻常疾病事件的信任度,为此,应在及早报告后迅速给予支持,而且应确切地传播有关事件性质的信息。

  《国际卫生条例(2005)》扎根于实际经验,扩大了1969年条例的范围,覆盖现有、新和再现的疾病,其中包括由非传染病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

  《国际卫生条例(2005)》通过新的法律框架确保做到:快速收集信息,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取得共同理解并随时准备向各国提供国际援助。

  新的报告程序旨在使关于潜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而确切的信息尽快地送达世卫组织。作为拥有重要技术力量和资源的中立权威机构并由于建立了广泛的通讯网,世卫组织就能够去评估信息,提出行动建议,并必要时促进或帮助协调与事件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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