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 化妆品痤疮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3.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6 化妆品甲损害 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4 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2 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
4.3 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4.4 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 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 17149.6);如需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
5 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6 处理原则
6.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
6.2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
6.3 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