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知识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首页 > 公共卫生知识 > 化妆品卫生标准 > 正文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聚焦热点●●●——

查分预约> 有奖猜分> 考后关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 化妆品痤疮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3.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6 化妆品甲损害 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4 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2 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

  4.3 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4.4 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 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 17149.6);如需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

  5 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6 处理原则

  6.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

  6.2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

  6.3 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高效定制班

2025课程

4180

详情>>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