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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非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放射性白内障(Radiation cataract)

  是指由X射线、γ射线、中子及高能β射线等电离辐射所致的晶状体混浊。

  3 诊断原则

  晶状体有明确的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受到大剂量的外照射,或长期超过眼晶状体年剂量限值的外照射历史(有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记录显示累积剂量在2Gy以上(含2Gy),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期,晶状体开始混浊;具有放射性白内障的形态特点;排除其它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内障;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方可诊断为放射性白内障。

  4 诊断与分期标准

  4.1 I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有细点状混浊,并排列成环行,可伴有空泡。

  4.2 Ⅱ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呈现盘状混浊且伴有空泡。严重者,在盘状混浊的周围出现不规则的条纹状混浊向赤道部延伸。盘状混浊也可向皮质深层扩展,可呈宝塔状外观。与此同时,前极部前囊下皮质内也可出现细点状混浊及空泡,视力可能减退。

  4.3 Ⅲ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呈蜂窝状混浊,后极部较致密,向赤道部逐渐稀薄,伴有空泡,可有彩虹点,前囊下皮质内混浊加重,有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

  4.4 Ⅳ期

  晶状体全部混浊,严重视力障碍。

  5 鉴别诊断

  排除其他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内障:起始于后囊下型的老年性白内障;并发性白内障(高度近视、色素膜炎、视网膜色素变性等);与全身代谢有关的白内障(糖尿病、手足搐搦、长期服用类固醇等)挫伤性白内障;化学中毒及其它物理因素所致的白内障;先天性白内障。

  6 处理原则

  6.1 按一般白内障治疗原则给予治疗白内障药物;晶状体混浊所致视力障碍影响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可施行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6.2 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者,根据白内障程度及视力受损情况,脱离放射线工作,并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晶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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