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四乙基铅作业人员,也适用于乙基液和高浓度乙基汽油作业人员。
A.2 使用本标准时,必须具备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和引起急性中毒的特殊条件,如接触方式、程度、时间以及防护条件等,现场空气中四乙基铅浓度测定结果有参考意义,同时不应忽视四乙基铅经皮吸收的可能性。
A.3 本病除极少数患者接触四乙基铅即刻出现症状,并逐渐加重外,都要经过一定潜伏期后症状体征才出现,潜伏期长短不一,最短者为30分钟,最长者可达27天,多见1~10天,一般不超过20天。因此,在此期间对有四乙基铅过量接触者,应注意追踪观察。
A.4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患者精神障碍较为突出,轻度中毒为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和病症型类神经症,重度中毒为躁动不安、精神错乱、幻觉、妄想、谵妄、人格改变、甚至暴力行为等精神运动性兴奋表现。有关上述症状,应按精神科和神经内科方法进行检查,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
A.5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患者常表现为自主神经功能紊乱,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可表现为“三低”征,“三低”征是指基础体温、血压、脉搏降低,在部分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患者中可见,但“三低”不一定同时存在,往往是“一低”或“两低”,无“三低”者不能否定中毒的可能。
其它自主神经功能检查(皮肤划痕、眼心反射、竖毛肌反射、立卧反射、卧立反射、倒转血压、两测皮温差等),由于方法不统一规范,暂不能物的做为诊断指标,可供诊断时参考。
A.6 鉴别诊断:本病应与急性汽油中毒、精神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酒精中毒、神经症相鉴别。
A.7 急性重度四乙基铅中毒如恢复不全,按GB/T16180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