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硫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为主的多器官损害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的诊断及处理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吸人较大量硫化氢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接触硫化氢后出现眼刺痛、羞明、流泪、结膜充血、咽部灼热感、咳嗽等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表现,或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神经系统症状,脱离接触后在短时间内消失者。
5 诊断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明显的头痛、头晕、乏力等症状并出现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
b)急性气管一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5.2 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
b)急性支气管肺炎。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呈植物状态;
b)肺水肿;
c)猝死;
d)多脏器衰竭。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迅速脱离现场,吸氧、保持安静、卧床休息,严密观察,注意病情变化。
6.1.2 抢救、治疗原则以对症及支持疗法为主,积极防治脑水肿、肺水肿,早期、足量、短程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对中、重度中毒,有条件者应尽快安排高压氧治疗。
6.1.3 对呼吸、心跳骤停者,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待呼吸、心跳恢复后,有条件者尽快高压氧治疗,并积极对症、支持治疗。
6.2 其他处理
急性轻、中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经治疗恢复后应调离原工作岗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