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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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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急性光气中毒以呼吸系统急性损害为主,其特点是常出现迟发性肺水肿、即发生肺水肿潜伏期可达48h,此期间患者可无明显的临床症状、体征,应予注意。

  A.2 本病可伴有其他系统的症状,如头晕、乏力、恶心、白细胞总数增高、发热等,但与中毒严重程度不完全一致,故中毒诊断分级标准仍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射线表现为主要依据。血气分析作为病情严重度重要参考指标。

  A.3 重度中毒时可并发其它脏器的损害,如休克、心肌损害、昏迷等,其急救治疗同内科。

  A.4 低氧血症的血气分析分级如下:轻度低氧血症;PaO2≤10.7kPa(80mmHg)。中度低氧血症;PaO2≤8kPa(60mmHg)。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本标准中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诊断指标,参考国外资料而判定,以PaO2/FiO2≤40kPa(300mmHg)作为中毒性弥漫性肺泡性肺水肿主要指标,将PaO2/FiO2≤26.7kPa(200mmHg)作为ARDS的诊断指标。血气分析应结合临床表现作动态观察。

  A.5 刺激反应和中毒者常用药物超声雾化吸入。配方:地塞米松5mg;氨茶碱0.25g;大霉素8万μ,适量生理盐水、疗效较好。

  中毒患者应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消泡净雾化吸入等或施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术。

  A.6 ARDS防治中应强调综合治疗:参照GBZ73有关内容。

  A.7 急性光气中毒后,可在恢复期发生闭塞性细支气管炎,一般在急性期症状缓解后2周左右发生。

  应引起注意,以免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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