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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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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吸收的原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护,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5.2 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5.3 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

  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c)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6 处理原则

  6.1 现场抢救

  a)救出现场,至安全地带。

  b)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生命体征。

  c)眼部污染应及时、充分以清水冲洗。

  d)脱去污染衣着,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

  e)经紧急处理后,立即送医院,途中继续做好必要的抢救,并记录病情。

  6.2 病因治疗

  a)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b)排除体内已吸收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如应用金属络合剂,血液净化疗法等。

  c)特效解毒剂:针对毒物引起机体病理生理改变,逆转其毒作用,达到解毒目的。

  6.3 对症治疗

  a)消除或减轻毒物损害主要系统(器官)所致的病理变化。

  b)非特异性拮抗药物的应用。

  c)维护机体内环境平衡。

  d)减轻病人痛苦。

  6.4 支持治疗

  a)提高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

  b)心理治疗。

  c)康复治疗。

  6.5 预防性治疗

  a)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病变。

  b)妥善处理治疗矛盾。

  6.6 其它

  a)中医中药。

  b)良好护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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