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慢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氯乙烯气体引起的以肝脾损害为主要表现,以及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氯乙烯引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氯乙烯所引起的氯乙烯中毒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20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3.1 急性氯乙烯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要临床表现,并排除其它病因,方可诊断为急性氯乙烯中毒。
3.2 慢性氯乙烯中毒
有长期接触氯乙烯的职业史,主要有肝脏和/或脾脏损害、肢端溶骨症及肝血管肉瘤等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类似损害,方可诊断为慢性氯乙烯中毒。
4 接触反应和观察对象
4.1多或少接触反应: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氯乙烯气体后出现头晕、恶心、胸闷、乏力而无意识障碍。
4.2 观察对象:长期接触氯乙烯的人员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睡眠障碍等脑衰弱综合征及恶心、食欲减退、肝区胀痛等消化功能障碍,但肝功能试验正常者。
5 诊断分级标准
5.1 急性氯乙烯中毒
5.1.1 轻度中毒
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5.1.2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者:
a)中度以上意识障碍;
b)呼吸、循环衰竭。
5.2 慢性氯乙烯中毒
5.2.1 轻度中毒
出现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且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脏胀痛、肿大;
b)肝功能试验轻度异常;
c)雷诺氏症;
5.2.2 中度中毒
前述全身症状加重,且具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肢端溶骨症;
b)肝脏进行性肿大;
c)肝功能试验持续异常;
d)脾脏肿大。
5.2.3 重度中毒
肝硬化;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惊则
6.1.1 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卧床休息。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
6.1.2 慢性中毒
可给予保肝及对症治疗。符合外科手术指征者,可行脾脏切除术。肢端溶骨症患者应尽早脱离接触。
6.2 其它处理
6.2.1 急性中毒
a)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返回原岗位工作;
b)重度中毒者治愈后,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6.2.2 慢性中毒
a)轻度中毒和中度中毒治愈后,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b)重度中毒者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应予以适当的治疗和长期休息,如需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