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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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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产氯丁二烯、聚合、断链、凝聚、长网、干燥、压胶以及各种含有氯丁二烯单体的氯丁橡胶、胶乳、粘合剂等生产和加工以及分析检验人员。

  A.2 脱发

  接触氯丁二烯出现脱发,其程度与接触浓度有关,但不是所有接触者皆发生脱发。

  脱发程度:

  a.轻度 检查者用手轻抹头顶,即有较多的头发脱落;

  b.中度 头发脱落至明显稀疏的程度;

  c.重度 头发基本脱光,可伴有眉毛、腋毛、阴毛的脱落。

  A.3 β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与上岗前或定期体检该项结果进行自身对比;与脱离接触氯丁二烯治疗1-2月后检查结果进行自身对比升高20%亦可。

  A.4 关于慢性氯丁二烯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氯丁二烯作业工人具有肝脏肿大、质度改变呈渐进性;消化系统症状不如神经衰弱综合征明显。可有血清蛋白电泳β球蛋白降低;常有中度以上脱发史。以上表现供诊断氯丁二烯所致中毒性肝病的参考。

  肝功能及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指标的检查可采用当地通用的方法,切勿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诊断依据。

  A.5 肝脏损害还应排除其他疾病。如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梨形鞭毛虫胆道感染、药物性或其他工业毒物中毒性肝病、脂肪肝等。脱发也可由其他疾病引起:如全身性疾病(内分泌功能障碍性疾病、重症急性传染病和慢性疾病)、皮肤病(秃发、头癣、麻风、梅毒、剥脱性皮炎、放射性皮炎、脂溢性秃发、长期接触高频电流)、药物或其他工业性毒物等。故应从职业史、病史、体检及其他检查的动态观察中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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