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牙酸蚀病是较长期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所引起的牙齿硬组织脱矿缺损,其临床表现除前牙牙冠有不同程度的缺损外,还表现有牙齿对冷、热、酸、甜等刺激敏感,常伴有牙龈炎、牙雕出血、牙痛、牙松动感等,严重者牙冠大部分缺损,或仅留下残根,可有髓腔暴露和牙髓病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中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引起的职业性牙酸蚀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酸雾或酸酐的职业史,以前牙硬组织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牙齿硬组织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可疑牙酸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一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一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一度牙酸蚀病。
5.2 二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二级或三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二度牙酸蚀病。
5.3 三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四级牙酸蚀者,可诊断为三度牙酸蚀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有牙本质过敏症状者,可给予含氟或防酸脱敏牙膏刷牙或含氟水漱口,必要时可用药物进行脱敏治疗。
6.1.2 一度牙酸蚀病是否要作牙体修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二度牙酸蚀病应尽早作牙体修复。三度牙酸蚀病可在牙髓病及其并发症治疗后再进行牙体修复。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每半年复查一次,不需作特殊处理。
6.2.2 一、二、三度牙酸蚀病:治疗修复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不调离酸作业。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