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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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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毒物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

  A.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可在以其他系统或器官为主要靶器官的申毒病例中发生,也可在病程中延迟发病,应引起注意。职业性慢性中毒性肝病起病隐袭,病程缓慢。有计划的动态观察,对明确诊断有重要意义,故列为观察对象,但观察对象不属于中毒诊断级别,应予明确。

  A.3 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中,轻度黄疸指血清胆红素在正常以上,但低于51.3μmol/L(3mg/dL),中度黄疸指血清总胆红素在51.3~85.5μmo1/L(3~5mg/dL)之间,明显黄疸指血清总胆红素在85.5μmo1/L以上者。

  A.4 鉴于病毒性肝炎在我国某些地区患病率较高,放将与病毒性肝炎鉴别诊断要点,列入附录已 此外应考虑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性,临床上应全面分析,得出结论,不要单凭乙肝血清学指标阳性,即排除中毒性肝病的可能。

  A.5 在临床工作中,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误诊为急性病毒性肝炎颇为多见,应引起注意。

  A.6 应用A型或B型超声波检查肝脏,主要是测定肝脏大小,但检查规范及对检查结果的临床评价等,尚无统一意见,有待进一步探讨。故本标准中暂未列为诊断指标。由于超声波检查和临床检查可互补不足,动态观察更有意义,故在临床工作中可参考应用。

  A.7 肝脏穿刺活性组织检查是明确肝脏病变最直接的方法,在超声检查指引下,进行经皮肝穿刺活体组织检查,是安全可靠的,但在一般情况下,难为职业中毒病员接受,且中毒性肝病病理组织学诊断标准尚待研制,故未列入本标准中。临床上如确有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此项检查。

  A.8 由于目前对肝脏损害的客观检查指标不够敏感,因此制订治愈标准尚不成熟。为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拟订临床治愈的参考标准,以供参考。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病程超过半年以上,可按慢性中毒性肝病处理。

  A.8.1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临床治愈标准:

  a)主要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

  b)肿大的肝脏恢复正常或回缩,质地变软;

  c)肝区无明显压痛或叩痛;

  d)肝功能试验恢复正常;

  e)毒物引起其他系统损害基本恢复。

  A.8.2 职业性慢性中毒性肝病临床基本治愈标准:

  a)主要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

  b)肝脏肿大回缩或稳定不变,质地无明显变化,无明显压痛或叩痛;

  c)肝功能试验恢复正常;

  d)全身状况健康好转;

  e)以上各项情况保持稳定在一年以上。

  A.9 本病的致病毒物如已制定中毒诊断标准,则疾病诊断、分级应以该品种的诊断标准为依据,其中肝脏损害的诊断、分级,可参考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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