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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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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的直接毒作用或导致机体缺氧所引起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诊断依据、可能引起本病的高危环境、高危作业的管理和预防原则,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急救原则与高危人群监护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化学物质所引起的猝死。非职业性活动中发生的化学源性猝死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中毒诊断规则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的资料,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明确致死的化学物品种(参照GBZ7l、CBZ72、GBZ73),排除其它病因所致的猝死,方可诊断。

  4 诊断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高危环境作业者突然发生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参照GBZ74);

  b)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发生意想不到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

  5 抢救原则

  5.1 迅速、安全救出现场,同时对受污染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清除。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术”;

  5.2 根据致病的化学物品种及病情等,可应用针对性特效药物;

  5.3 给予必要的其它紧急处理。

  5.4 在以上处理同时,送医院途中,继续进行抢救,并作好记录。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7 高危环境、高危作业的管理和预防原则

  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8 高危人群的监护要点

  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

  9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的心肺脑复苏术

  见附录D(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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