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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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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灼伤  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  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4.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4.1.3  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4.1.4  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4.2  其他处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4.2.2  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无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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