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三氯乙烯气体或液体所致急性中毒病例的诊断。三氯乙烯常用作金属去脂剂、干洗剂、溶剂或萃取剂等,广泛应用于五金、电镀、电子、玩具、印刷等行业以及作为生产三氯乙烯工厂的产品。
A.2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肝、肾、心脏器亦可累及。根据接触情况和临床表现,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意识障碍、脑神经及肝、肾、心脏疾病后方可诊断。急性三氯乙烯中毒引起意识障碍、急性中毒性肝病或中毒性肾病的分级诊断标准可分别参见GBZ76、GBZ59和GBZ79。
A.3 三叉神经系混合神经,其运动支支配咀嚼肌及颞肌,感觉支主管面部及角膜的感觉。当三叉神经受到损害时,主要表现为角膜反射消失、面部呈三叉神经周围性或核性分布的感觉减退及咀嚼肌无力。
A.4 个别接触高浓度、大剂量三氯乙烯者可发生心室纤颤而致猝死,但三氯乙烯中毒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应与其他心血管疾病引起的猝死做好鉴别诊断(参见GBZ 74)。
A.5 我国以尿三氯乙酸浓度0.3mmol/L(50mg/L)作为职业接触三氯乙烯劳动者的生物限值。急性中毒当时,尿三氯乙酸含量增高,为可靠的接触指标,可供诊断或鉴别诊断时参考。测定方法参见WS/T96和WS/T64。
A.6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无特殊解毒剂,治疗上可参照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71)中的处理原则。除抢救心跳停止外,不宜使用拟肾上腺素药。因乙醇可增强三氯乙烯的毒性作用,应避免使用含乙醇的药物(如氢化可的松注射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