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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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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a)本标准适用于暴露在航空飞行环境的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b)本标准为职业病诊断标准,故主要发生于乘客的经济舱综合征等病症未列入此标准。

  c)由航空飞行因素所并发的其它病症(如飞机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听力损伤GBZ9-2002、飞行事故所致的骨骼和脏器损伤等),其诊断和处理参照相关标准。

  A.2 特异性实验室检查有:

  a)低压舱耳气压机能和鼻窦气压机能检查,用于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和变压性眩晕的诊断。

  b)低压脸上升高空耐力检查,用于发现高空减压病的易感人员。

  A.3 诊断航空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不能脱离航空环境这一基本条件。

  b)诊断航空性中耳炎时要注意和分泌性中耳炎相区别,并要注意是否有感冒及下降速度过快等诱因,此外还要注意与早期鼻咽癌相鉴别;诊断航空性鼻窦炎时要注意和慢性鼻窦炎相区别。航空性中耳炎和航空性鼻窦炎均须与航空性牙痛相鉴别。

  c)诊断航空性中耳炎时,耳镜检查鼓膜损伤的分度为:Ⅰ度可见鼓膜内陷,锤骨柄及松弛部充血;Ⅱ度除上述表现外,鼓膜周边也有充血;Ⅲ度鼓膜呈弥漫性充血,靠近鼓膜周边的外耳道皮肤也可发红,鼓膜表面可有血痂,有时可见鼓室内有积液或积血;Ⅳ度鼓膜破裂。

  d)高空减压病应排除缺氧、过度换气、高空胃肠胀气、肺气压伤等其它因素所致类似病症。

  e)高空减压病的发病有一定的阈限高度,绝大多数都是上升到8000米以上高空停留5分钟以后发病。

  f)高空减压病的主要症状有:

  1)皮肤症状:瘙痒、斑疹、丘疹或大理石样斑纹。

  2)屈肢症:表现为肌肉、关节疼痛,多发生于上、下肢大关节;疼痛呈酸、胀、撕扯、针刺或刀割样剧痛,位于深层,患肢保持屈位可减轻疼痛;局部无红、肿、热,用血压计气囊打气可缓解疼痛。

  3)神经系统症状:脊髓受损引起的截瘫、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或潴留;脑部损伤引起的头痛、感觉异常、颜面麻木、运动失调、轻瘫、偏瘫、语言障碍、记忆丧失、共济失调、情绪失常或体温升高,重者可昏迷、死亡;前庭系统受损引起的眩晕、耳鸣、听力减退;视觉系统受累时可引起复视、斜视、视觉模糊、暂时失明、同侧闪光性偏盲、视野缺失或缩小。

  4)循环系统症状:发绀、脉细数、四肢发凉、心前区压窄感;严重者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猝死。

  5)呼吸系统症状:肺血管广泛气栓可伴有肺间质水肿及小支气管痉挛,引起胸部压迫感、胸骨后灼痛、不可抑制的阵发性咳嗽、呼吸困难,称为气哽。

  6)腹部脏器受累:可引起恶心、呕吐、上腹绞痛及腹泻。

  7)疲倦:减压病的气泡可随机累及机体各部位,且可随循环血流移位,症状可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

  上述症状、体征以皮肤瘙痒和肢体疼痛较多、较早,神经系统症状次之。

  9)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出现无菌性骨坏死,可参照GBZ24-20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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