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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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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主要是由于工作中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他化学物的气体、液体或固体所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眼部接触化学物或在短时间内受到高浓度化学物刺激的职业史,和以眼睑、结膜、角膜和巩膜等组织腐蚀性损害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有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

  3 诊断与分级标准

  3.1 化学性结膜角膜炎

  有明显的眼部刺激症状:眼痛、灼热感或异物感、流泪、眼睑痉挛、结膜充血、角膜上皮脱落等。荧光素染色有散在的点状着色。裂隙灯下观察以睑裂部位最为明显。

  3.2 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或睑缘充血、水肿和水疤,无后遗症;

  b)结膜充血、出血、水肿;

  c)荧光素染色裂隙灯下观察可见角膜上皮有弥漫性点状或片状脱落,角膜实质浅层水肿混浊。角膜缘无缺血或缺血<1/4。

  3.3 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除有上述b、c两项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a.出现结膜坏死,修复期出现睑球粘连;

  b.膜实质深层水肿混浊,角膜缘缺血1/4~1/2。

  3.4 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肌肉和/或睑板溃疡,修复期出现瘢痕性睑外翻、睑裂闭合不全;

  b.巩膜坏死,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甚至穿孔,角膜缘缺血>1/2。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化学性结膜角膜炎和眼睑灼伤应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脱离接触。

  4.1.2 眼球灼伤者应立即就近冲洗;仔细检查结膜穹窿部,去除残留化学物。

  4.1.3 预防感染,加速创面愈合,防止睑球粘连和其他并发症。严重眼睑畸形者可施行成型术。

  4.1.4 为防止虹膜后粘连,可用1%阿托品散瞳。

  4.2 其他处理

  4.2.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轻度化学性眼灼伤多在数天内完全恢复,视力一般不受影响,痊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

  4.2.2 中度、重度化学性眼灼伤常产生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视功能可不同程度受损。单眼灼伤者应脱离接触化学物,适当休息后,根据恢复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双眼灼伤者,应根据医疗终结时的残留视力,决定其工作与否。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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