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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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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航空病是指由于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所引起的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5种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航空病中5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GBZ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低气压暴露史,结合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受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4 观察对象

  暴露于航空环境中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和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当出现耳痛、听力减退、鼻窦区疼痛、眼胀痛、眩晕、肌肉关节痛、胸痛、咳嗽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密切观察,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 诊断及分级标

  5.1 航空性中耳炎(Aero-otitis media)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耳压痛等症状,检查发现鼓膜充血:

  a)轻度:鼓膜Ⅱ度充血。

  b)中度:鼓膜Ⅲ度充血。

  c)重度:鼓膜破裂或出现混合性耳聋。

  5.2 航空性鼻窦炎(Aerosinusitis)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鼻窦区疼痛等症状,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前、后,X射线或CT发现鼻窦改变:

  a)轻度:鼻窦区疼痛尚可忍受,X射线片检查鼻窦出现模糊影。

  b)重度:鼻窦区疼痛难以忍受且有流泪和视物模糊,X射线或CT检查提示鼻窦出现血肿。

  5.3 变压性眩晕(Alterobaric vertigo)

  在飞行或低气压暴露过程中出现一过性眩晕,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能重现眩晕症状:

  a)轻度:不伴有神经性耳聋。

  b)重度:伴有神经性耳聋。

  5.4 高空减压病(Altitude decompression sickness)

  具有高空减压病的特征性症状(见附录A):

  a)轻度:皮肤瘙痒、红斑,关节疼痛,下降高度或返回地面症状消失。

  b)中度:屈肢症。

  c)重度: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1)瘫痪

  2)昏迷

  3)休克

  4)气哽症

  5)猝死

  5.5 肺气压伤(Pulmonary barotrauma)

  a)轻度:胸部不适、胸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经数小时或数天可以自愈。

  b)重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咯血;

  2)呼吸困难;

  3)意识丧失;

  4)肺出血、肺间质气肿或气胸

  6 处理原则

  6.1 航空性中耳炎的处理原则

  6.1.1 治疗原则

  基本治疗措施是平衡中耳内外气压:

  轻度:

  a)积极治疗原发疾病。

  b)用血管收缩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

  中度:除以上措施外,有鼓室积液不易排出者,作鼓膜穿刺或鼓膜切开。

  重度:鼓膜破裂者,预防中耳感染;神经性耳聋者对症治疗。

  6.1.2 其它处理

  a)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耳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

  b)患航空性中耳炎反复治疗无效者,终止飞行。

  6.2 航空性鼻窦炎的处理原则

  6.2.1 治疗原则

  a)轻度:

  1)原发病治疗;

  2)鼻腔通气引流,局部理疗;

  3)抗感染治疗。

  b)重度:除以上措施外,可行手术治疗。

  6.2.2 其它处理

  a)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鼻窦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

  b)飞行人员反复出现鼻窦气压损伤且治疗效果不佳时,终止飞行。

  6.3 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

  6.3.1 治疗原则

  其医学处置主要是立足于预防;对有咽鼓管机能不良,遗留眩晕或内耳损伤者,给予对症治疗。

  6.3.2 其它处理

  a)飞行学员出现变压性眩晕,终止其飞行。

  b)在职飞行人员出现变压性眩晕须住院检查治疗,治愈后经低压舱检查不能再诱发本症,可评定为飞行合格;对不能消除症状者,终止飞行。

  6.4 高空减压病的处理原则

  6.4.1 治疗原则

  a)发生高空减压病后,立即下降高度至8000米以下,并尽快返回地面。

  b)轻度高空减压病降至地面后症状消失,用面罩呼吸纯氧观察2小时,无症状或体征出现,继续不吸氧条件下观察24小时后,可恢复一般性工作。

  c)中、重度高空减压病,或高空减压病观察期间症状复发,均立即送高压氧舱加压治疗。在运送过程中吸纯氧,出现休克的应给予抗休克治疗。

  d)对症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还可给予补液扩容、改善微循环、呼吸兴奋剂、强心剂、镇静剂、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

  6.4.2 其它处理

  a)对可能发生高空暴露人员,进行低压舱高空耐力检查(见附录C,对易感者,禁止参加高空飞行。

  b)两次低压舱上升之间至少要间隔48小时。

  c)未装备密封增压座舱或舱内余压较小的飞机进行高空飞行前,或低压脸上升高空耐力检查前,均应进行吸氧排氮。

  d)发生高空减压病,经治疗症状消失,恢复一般性工作至少48小时以后,才可恢复飞行或体育活动;重度高空减压病治疗后有后遗症,或低气压暴露反复出现高空减压病,终止飞行。

  6.5 肺气压伤

  6.5.1 治疗原则

  a)迅速减压后,立即下降高度至8000米以下,并尽快返回地面。

  b)轻度:给予对症治疗,经数天或数周后多可自愈而完全恢复。

  c)重度:根据不同病情给予相应处理。

  d)对伴发减压病者,立即送高压氧舱加压治疗。

  6.5.2 其它处理

  a)肺气压伤治愈后肺功能正常,可以继续从事飞行职业。

  b)肺气压伤治愈后遗留肺功能障碍者,终止飞行。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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