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是指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同时或序贯性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损害以至衰竭的临床综合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总则)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中毒临床表现,在病程中具有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的指标,结合作业现场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做好鉴别诊断,方可确诊。(参见GBZ71、GBZ72)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心血管功能障碍
4.1.1 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一项者
a)平均动脉压(MAP)≤8kPa(60mmHg),≥6.65kPa(50mmHg),持续4小时;
b)各种常见的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早、短暂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颤动;
c)Ⅱ0房室传导阻滞;
d)心肌酶谱明显升高;
e)心电图出现心肌损伤、缺血改变或心肌梗塞样改变。
4.1.2 功能衰竭 出现下列一项者
a)MAP≤6.65kPa(50mmHg);
b)充血性心力衰竭;
c)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室扑动,或鹏房室传导阻滞;
d)心肌梗死;
e)心源性猝死。
4.2 肺功能障碍
4.2.1 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二项者
a)吸入空气时,PaO2<9.31kPa(70mmHg)或PaCO2<4.65kPa(35mmHg);
b)PaO2/FiO2≤39.9kPa(300mmHg);
c)P(A-a)DO2(FiO21.0)>13.3kPa(100mmHg);
d)X线胸片显示实变<1/2肺野。
4.2.2 功能衰竭具备下列一项者
a)PaO2/FiO2≤26.6kPa(200mmHg);
b)呼吸衰竭;
c)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4.3 肾功能障碍
4.3.1 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二项者
a)无血容量不足,尿量>200ml/d,<400ml/d;
b)尿钠(UNa)持续>50mmol/L/24h或滤过钠排泄率持续>2%;
c)血尿素氮(BUN)>7.0mmol/L(20mg/dl)或每日增高幅>3.5mmol/L(10mg/dl);
d)血肌酐(PCr)>177umol/L(2mg/dl)或每日增高幅>89umol/L(1mg/dl)。
4.3.2 功能衰竭 具备下列二项者
a)尿量持续<200ml/24h或<50ml/6h;
b)血尿素氮>2lmmol/L(60mg/dl)或每日增幅>7.0mmol/L;
c)血肌酐持续>430umol/L(5mg/dl)或每日增高幅>177umol/(2mg/dl)。
d)血钾持续>6mmol/L(6meq/L)
e)尿毒症。
4.4 肝功能障碍
4.4.1 功能不全具备下列二项者
a)中度黄疸,血清总胆红素(STB)>34.2umol/L(2mg/dl);
b)血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胆汁酸(CG)超过正常值2倍以上,或多项肝功能试验异常;
c)凝血酶原时间>20秒;
d)腹水。
4.4.2 功能衰竭 具备下列一项者a)昏迷;
b)明显黄疸,血清总胆红素≥85.5μmol/L(5mg/dl);
c)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在正常值的一倍以上,伴有出血倾向。
4.5 脑功能障碍
4.5.1 功能不全 具备下列一项者
a)中度意识障碍;
b)癫痫大发作样抽搐;
c)明显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及定向障碍。
4.5.2 功能衰竭 具备下列一项者
a)重度意识障碍;
b)癫痫持续状态;
c)脑死亡。
4.6 胃肠道功能障碍
4.6.1 功能不全具备下列一项者
a)腹部胀气,肠鸣音减少或近于消失;
b)粪便潜血试验阳性+~+++。
4.6.2 功能衰竭具备下列一项者
a)应激性溃疡出血(呕吐咖啡样物或黑便)
b)坏死性或腐蚀性肠炎;
c)麻痹性肠梗阻。
4.7 血液功能障碍
4.7.1 功能不全具备下列一项者
a)血小板计数<50×109/L,并有出血倾向。或血白细胞(WBC)<4.0×109/L;
b)血清凝血酶原时间(PT)或凝血酶时间(TT)比正常参考值延长≌3s,纤维蛋白原2~4g/L;
c)轻度溶血性贫血;
d)高铁血红蛋白>30%。
4.7.2 功能衰竭 具备下列一项者
a)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b)血WBC<2.0×109/L或>30×109/L;
c)重度溶血性贫血;
d)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病因治疗:按GBZ71及各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中的治疗原则治疗急性中毒。
5.1.2 呼吸循环支持,有效控制和治疗皿汕S,改善微循环。
5.1.3 营养代谢支持,逆转机体高分解代谢,向组织提供足够的营养物质。
5.1.4 积极控制感染,正确及时使用抗生素,必要时投用抗真菌药物。
5.1.5 对具有高危因素及重症病人及时进行监护,尽可能采取先进手段多方面监测,力争早期识别及制止MODS的发生和发展。
5.1.6 良好护理及心理治疗
5.1.7 对已发生多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者,按其器官参照总则及相应系统的标准和各学科的治疗原则处理。
5.1.8 中医中药治疗
5.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