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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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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敏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别。

  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的辅助检查指标,诊断主要依赖临床资料。职业史明确,职业接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应予诊断。

  A.3  询问职业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式的变更,生产环境卫生(包括生产设施与布局、通风排气、除尘、车间温度与湿度等),劳动防护,个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刺激性皮炎。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和适当的斑试时间,并正确评定斑试结果。

  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分开,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但某些致病物既具刺激作用,又具致敏作用,当临床上难以分型或两种作用同时存在时,可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A.6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尚有经皮肤吸收导致中毒的可能,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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