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大量接触四乙基铅引起的以急性中毒性脑病及精神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或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非职业活动中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和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中毒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大量四乙基铅的职业史,出现以急性脑病及其精神障碍为主的临床症状、体征,结合作业场所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出现失眠、多梦、头痛、食欲不振、恶心等类神经症症状,在短时间内消退。
5 诊断与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出现严重失眠、恶梦、剧烈头痛、头昏等症状,且具有下列一项者
a)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等轻度精神障碍;
b)癔症型类神经症表现;
c)基础体温、血压或脉搏降低,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精神运动性兴奋;
b)意识障碍呈请妄状态或昏迷;
c)癫痫样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
立即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鞋帽,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皮肤、指甲、毛发等处,注意保温。
6.1.2 接触反应
密切观察神经、精神变化,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对症处理。
6.1.3 轻度中毒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症处理。
6.1.4 重度中毒
除采取支持和对症疗法外,积极防治脑水肿。出现精神运动性兴奋或癫痫样发作时,分别给予安定剂或抗癫痫剂,以防过度兴奋而衰竭,同时加强护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可安排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应调离有毒作业,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适当工作。
6.2.3 重度中毒后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的有关条款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