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一甲胺气体,引起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灼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一甲胺职业接触史、急性呼吸系统损害的典型临床表现、胸部x线表现、结合血气分析等其他检查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刺激反应
接触后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线检查无异常发现。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眼结膜、咽部充血、水肿;出现一度至二度吸气性呼吸困难的喉水肿;胸部X统表现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5.2 中度中毒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出现三度吸气性呼吸困难的喉水肿;
b)胸部X线表现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
中度中毒血气分析常伴轻度至中度低氧血症。
5.3 重度中毒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由于严重喉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导致窒息;
b)胸部X线表现符合肺泡性肺水肿;
c)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d)猝死;
e)并发严重气胸、纵隔气肿、皮下气肿或肺不张等;
重度中毒血气分析常伴有重度低氧血症。
5.4 眼或皮肤灼伤
轻、中、重度急性中毒均可伴有眼或皮肤灼伤,其诊断分级参照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或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立即脱离现场移至上风向地带,脱去被污染的衣服,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衣服或皮肤,眼冲洗时间至少10min。刺激反应者需卧床休息,一般严密观察48h,并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处理。
6.1.2 保持呼吸道通畅,可给予药物雾化吸入、支气管解痉剂、去泡沫剂(如10%二甲基硅油)。必要时应早期做气管切开。注意体位引流,鼓励患者咯出坏死粘膜组织。
6.1.3 合理氧疗。根据病情选择合适的给氧方法,吸入氧浓度(FiO2)不宜超过60%。伴有急性二氧化碳潴留时,在积极改善通气的同时,给予调节吸氧浓度,使血氧饱和度(SaO2)大于90%;若需吸入高浓度氧,可给予呼气末正压通气(PEEP),PEEP压力小于0.49kpa(5cmH2O)。
6.1.4 尽早、足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中、重度中毒可联合应用莨宕碱类药物。
6.1.5 病程早期严格限制补液量,控制输液速度,维持尿量大于30mL/h必要时加用利尿剂,以改善换气功能。纠正酸、碱中毒和电解质紊乱。
6.1.6 积极防治并发症。
6.1.7 眼、皮肤灼伤治疗,参照GBZ54或GBZ51。
6.2 其他处理
轻、中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健康恢复后可安排原工作;重度中毒应调离原工作,并根据健康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安排工作;如有后遗症者,可参照GB/16180的有关条款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