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是在各种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过程中,由于化学物损害心脏,影响其泵功能、自律性或传导性所致的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总则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引起的心脏病。对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心脏病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有较高浓度化学毒物的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及现场调查,结合心电图、心肌酶谱、X线胸片等检查结果,符合中毒性心脏疾病,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临床上可分为急性中毒性心肌损害及心律失常两大类,前者以心电图ST-T及心肌酶谱改变为主要诊断依据,后者心电图可显示各种心律失常,两类临床表现也可同时出现(参见GBZ71及GBZ72)。
4 观察对象
在确定职业性急性中毒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心肌酶谱轻度升高;
b)心电图出现Q-T间期延长;
c)偶发早搏。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性心脏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心肌酶谱明显增高;
b)各种常见的心律失常,如频发过早搏动,室上性心动过速;
c)Ⅰ度房室传导阻滞;
d)心电图显示ST-T轻度异常改变。
5.2 中度中毒性心脏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较重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或扑动、室性心动过速;
b)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c)心电图出现心肌损伤、缺血或心肌梗塞样改变。
5.3 重度中毒性心脏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心肌梗塞;
b)尖端扭转型室速、心室颤动或扑动;
c)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d)心源性休克或充血性心力衰竭;
e)心源性猝死。
6 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l 按GBZ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中的治疗原则,抢救急性中毒。
6.1.2 针对病因采取特效治疗措施。
6.1.3 患者应绝对卧床休息,及时纠正缺氧,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合理营养。
6.1.4 对心肌损害的治疗
a)给予改善心肌细胞营养及代谢的药物,如门冬酸钾镁、极化液、辅酶Q10、1,6-二磷酸果糖(FDP)、维生素C、维生素B等;
b)及早使用足量糖皮质激素;
c)改善冠状动脉循环药物,如硝酸脂类药物、钙桔抗剂、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d)充血性心力衰竭时,可慎用洋地黄类药物、利尿剂、多巴胺。
6.1.5 心律失常的治疗
a)纠正高钾或低钾血症;
b)快速性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或扑动、室上性心动过速,可选异搏定;室性心动过速可选利多卡因;钾镁合剂对尖端扭转型室速有较好疗效。用药物对心房颤动治疗无效时,可考虑使用电除颤;
c)缓慢心律失常,有房室传导阻滞时,可选用阿托品、麻黄素或异丙基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必要时使用临时起搏器;
d)其他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及轻度中毒性心脏病
经治疗完全恢复后,可返回原工作岗位。
6.2.2 中度中毒性心脏病
治疗恢复后,一般可从事正常工作。
6.2.3 重度中毒性心脏病
经治疗,根据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