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的甲醛气体引起的以眼和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
GBZ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甲醛气体的职业史,眼和呼吸系统急性损害的临床表现及胸部x射线所见,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刺激反应
表现为一过性的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检查无异常发现。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具有明显的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体征有眼结膜充血、水肿,两肺呼吸音粗糙,可有散在的干、湿性啰音,胸部X射线检查有肺纹理增多、增粗。以上表现符合急性气管一支气管炎;
b)一至二度喉水肿。
5.2 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持续咳嗽、咯痰、胸闷、呼吸困难,两肺有干、湿性啰音,胸部X射线检查有散在的点状或小斑片状阴影。以上表现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
b)三度喉水肿。
血气分析是轻度至中度低氧血症。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肺水肿;
b)四度喉水肿。
血气分析呈重度低氧血症。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立即脱离现场,及时脱去被污染的衣物,对受污染的皮肤使用大量的清水彻底冲洗,再使用肥皂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溅入眼内须立即使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6.1.2 短期内吸入大量的甲醛气体后,出现上呼吸道刺激反应者至少观察48小时,避免活动后加重病情。
6.1.3 对接触高浓度的甲醛者可给予0.1%淡氨水吸入;早期、足量、短程使用糖皮质激素,可以有效地防止喉水肿、肺水肿。
6.1.4 保持呼吸道通畅 给予支气管解痉剂,去泡沫剂,必要时行气管切开术。
6.1.5 合理氧疗。
6.1.6 对症处理,预防感染,防治并发症。
6.2 其他处理
轻度和中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一般可从事原作业;但对甲醛过敏者应调离原作业;重度中毒视疾病恢复情况,酌情安排不接触毒物工作。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的有关条文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