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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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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砷化物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本标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A.2 砷对皮肤的损害

  砷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慢性接触可引起皮肤过度角化和色素沉着或/和脱失改变,如四肢或/和躯干皮肤干燥、脱屑、角化过度,掌跖部皮肤角化过度可形成凸起的疵状增生物;躯干和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色素沉着;色素沉着与色素脱失相间存在形成散在黑白色斑点;严重者在过度角化的基础上发生感染、坏死,形成经久不愈的溃疡,且可发生皮肤癌。这些皮肤改变是慢性砷中毒的特征性表现,故本标准将它列为诊断指标之一。

  A.3 砷化物具肝脏毒性,严重可导致肝硬化。肝脏损伤的诊断和分级可完全按GBZ59进行。肝脏损伤的实验室检查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标准附录D中项目进行。

  A.4 轻度慢性砷中毒所致周围神经损害。参见GBZ76。

  A.5 发砷对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有参考价值,其正常参考值为5ug/g测定方法用钼蓝比色法和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比色法(DDC-Ag)。

  A.6 在对砷中毒引起的肝脏损害与病毒性肝炎进行鉴别诊断时,不能单纯凭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物阳性,即排除砷中毒,要考虑到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临床上应结合职业史及砷中毒特征性症状与体征、发砷尿砷含量等,综合分析,以助鉴别,具体可参见GBZ59附录C.

  A.7 关于慢性砷中毒的治疗

  可口服二巯基丁二酸或常规用二巯基丙磺酸钠和二巯基丁二钠驱砷治疗,同时辅以支持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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