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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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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仅适用于诊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工人的职业性慢性中毒,不适用于非职业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A.2 在职业接触史方面,除作业环境毒物的浓度外,尚须考虑皮肤吸收的情况、劳动强度及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其剂量-效应关系。

  A.3 本标准对肝脏大小、质度未作硬性规定,而是强调肝脏状况的动态观察和诊断本病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但肝脏的大小和质度变化在综合判断中仍有重要意义。

  A.4 B型超声波检查在本标准中未作为重要诊断指标,可结合临床参考应用。

  A.5 本标准中肝功能试验是指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γ-氨酸转肽酶(γ-GT)、甘胆酸(CG)、转铁蛋白(TG)、前白蛋白(PA)等。临床可根据具体条件选择使用2~3项为宜。

  A.6 在目前生产条件下,三硝基甲苯对血液系统损害极少见,故本标准未将血液系统改变列为诊断指标,如在特殊恶劣的工作环境中确实遇到长期密切接触者出现贫血或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应根据本病动态观察的资料和临床表现特点,做好其他贫血病因的鉴别诊断,经综合分析符合本病病因者可予诊断,

  因本病所致再障者可列为重度中毒。

  A.7 在与病毒性肝炎鉴别诊断时,不要单凭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指标阳性,即排除中毒性肝病,要考虑到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临床上应结合职业史看其整个病情,全面分析得出结论。

  A.8 生物监测能够反映接触水平,必要时进行生物监测,有助于诊断和鉴别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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