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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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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肺脑复苏术

  D.1 基本概念

  D.1.1 心肺脑复苏术(Cardiac-pulmonary-cerebral resuscitation,CPCR)当心脏骤停或呼吸骤停时,迅速恢复自主循环,呼吸及保持组织供氧,所采取的抢救措施为心肺脑复苏术。

  D.1.2 心脏骤停 指心脏有效搏动停止,其心电活动方面可以有以下凡种表现:

  a)心电活动完全停止;

  b)心室颤动;

  c)室性心动过速,无有效射血能力;

  d)心动过缓,无有效射血能力;

  e)电-机分离。

  D.1.3 呼吸骤停 指呼吸系统有效通气、换气功能骤停。

  D.2 心肺脑复苏的指针

  循环方面:突然之间意识不清,摸不到大动脉搏动或听不到心音。

  呼吸方面:观察不到胸廓的呼吸活动,口鼻处感觉不到有气体呼出。

  D.3 心肺复苏的基本步骤

  D.3.1 基本生命支持(Basic life support,BLS)

  a)开放气道,清除异物和分泌物;

  b)口对口人工通气,施术者要特别注意患者呼出气的影响;

  c)胸外心脏按压,插入式腹部反搏术,建立血液循环。

  D.3.2 进一步生命支持(Advanced life support,ACLS)

  a)建立心电、呼吸、血压、血氧分压监护和静脉用药通路;

  b)进一步开放气道: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环甲膜切开或穿刺;

  c)实施人工通气:气囊通气、普通型呼吸机通气、高频喷射通气、体外循环膜氧合器氧合;

  d)纠正和处理各种心律异常(包括电复律,临时起搏器应用等)

  e)维持有效血液循环。

  D.3.3 延续生命支持(Prolonged life support,PLS)

  a)改善心输出量,维持有效循环血容量和血压;

  b)纠正各类代谢紊乱,维持酸、碱、水电解质平衡;

  c)脑保护,防治再灌注损害;控制颅内压,降低脑代谢,改善脑血供;

  d)促进心、肺、肝、肾凝血及消化器官功能的恢复,防治多脏器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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