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非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亦可作参照。
A.2 四氯化碳遇热后可分解为光气等有害气体,故在四氯化碳遇热的情况下(如用含四氯化碳灭火剂时),出现以呼吸系统为主的症状时,应考虑有光气中毒的可能。
A.3 接触反应者一般应观察7~10天,注意神经系统、肝及肾损害的早期征象。
A.4 根据临床实践及动物实验资料,目前国内仍以谷丙转氨酶(SALT)、谷草转氨酶(SAST)作为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肝损害的主要诊断指标。其他的一些肝功能检查如血清总胆汁酸(TBA)、血清甘胆酸(CG)、腺苷脱氨酶(ADA)、前白蛋白(PA)测定等也可作辅助诊断。
A.5 短期内接触极大剂量四氯化碳而致死者,其肝肾损害可不明显。
A.6 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到的意识障碍、肝、肾功能异常,其诊断和治疗的原则以及护理方法,均应按照相关标准(GBZ76、GBZ59和GBZ79)执行。
A.7 治疗
乙酰半胱氨酸和谷胱甘肽有一定疗效。重症病例适宜给予血液净化疗法,也可考虑使用高压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