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黑变病是指劳动或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是煤焦油、石油及其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在接触期间内发病,特殊的临床表现,病程经过,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除外非职业性黑变病,排除其他色素沉着性皮肤病和继发性色素沉着症,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本病呈渐进性慢性经过,呈现以暴露部位为主的皮肤色素沉着,严重时泛发全身。可伴瘙痒及轻度乏力等症。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 色素沉着前或初期,常有不同程度的红斑和搔痒,待色素沉着较明显时,这些症状即减轻或消失。
3.2 皮损形态多呈网状或斑(点)状。有的可融合成弥漫性斑片,界限不清楚;有的呈现以毛孔为中心的小片状色素沉着斑。少数可见毛细血管扩张和表皮轻度萎缩。
3.3 颜色呈深浅不一的灰黑色、褐黑色、紫黑色等,在色沉部位表面往往有污秽的外观。
3.4 色沉部位以面颈等露出部位为主,可以发生在躯干、四肢或呈全身分布。
3.5 可伴有轻度乏力、头昏、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避免继续接触致病物,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职业性黑变病一般不影响劳动能力。
4.2.2 职业性黑变病停止接触后一般消退较慢,恢复接触仍可复发,故确诊后应调换工种,避免继续接触致病物,必要时可调离发病环境。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