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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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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溶剂汽油包括120、180、190、200号等型号汽油。

  A.2 慢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适用于接触溶剂汽油中毒的诊断,不适于加铅汽油中毒的诊断。其他不加铅动力汽油中毒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试行。急性汽油中毒及吸入性肺炎的诊断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号汽油。

  A.3 职业性溶剂汽油主要接触行业有橡胶、制革、制鞋、橡胶制品、轮胎、清洗机械零件、炼油和油库等。

  A.4 根据调查资料分析,发生职业性慢性溶剂汽油中毒的工龄一般在15年以上。但因个体差异、空气中汽油浓度、生产环境及个人防护等情况不同,发病工龄可以较短。

  A.5 慢性汽油中毒可引起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神经衰弱综合征。体检时必须反复检查肢端深浅感觉、跟、膝腱反射,并应争取进行神经-肌电图检查。

  A.6 神经-肌电图检查是诊断神经源性损害的早期客观指标,其操作规范及神经源损害的判定基准参见GBZ76附录B部分。

  A.7 肌力分度标准参见GBZ76附录C部分。

  A.8 意识障碍的分级参见GBZ76附录D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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