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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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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3.2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

  4.2.2 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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