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时应注意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各种非职业性光敏性皮肤病相鉴别。
A.2 有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质接触史,并有发病前(或发病时)的日光照射史,是提供诊断的重要依据。进行光斑贴试验可以与一般接触性皮炎相鉴别,并可区分其为光毒性皮炎或光变应性皮炎。
A.3 光毒性皮炎及光变应性皮炎有着不同的临床症状,处理原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当有所区别。但有些光敏物质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临床症状难以区分时,不强求分型,可统称为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处理原则按光变应性皮炎处理。
A.4 有些光敏物质除能引起光敏性皮炎外,还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处理原则当按照疾病的性质酌情处理。
A.5 常见的光敏性物质有:煤焦油、煤焦沥青、吖啶、蒽、菲、补骨醋素类,苯绕蒽酮、蒽鲲基染料、氯吩噻嗪、氯丙嗪、卤化水杨酰苯胺、氨苯磺胺、异丙嗪等。